关于执行儿童客票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06JL1215-03
国航各销售代理人:
国航针对儿童客票在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对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和完善。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守执行。
一、定义
(一)儿童旅客:年龄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旅客。
(二)无成人陪伴儿童:年龄已满5周岁但不满12周岁,无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乘机的旅客。
(三)有成人陪伴儿童:年龄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有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乘机的旅客。
二、一般规定
(一)不满12周岁的儿童单独乘机,国航不予承运。
(二)12周岁以下的聋、哑儿童或双目失明的儿童应有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
(三)每一名成年旅客乘机只限携带
1、两名婴儿,或
2、一名婴儿和两名儿童,或
3、三名儿童。
(四)旅客要单独办理有成人陪伴儿童客票时,必须同时出示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国内航线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有效护照、户口薄或学生证;国际航线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和同行成人的客票。
(五)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出票手续,只能在国航直属售票处或授权代理人处;没有国航授权的代理人不得为无成人陪伴儿童办理出售手续。
三、定座及客票填开
(一)销售人员必须按照《儿童客票销售补充规定》为旅客填开儿童客票。
(二)如果陪伴成人未出票,销售人员在办理有成人陪伴儿童客票时,儿童须与陪伴成人订在同一个PNR当中;并且儿童须与成人乘坐相同航班、相同舱位等级(本规定中,同一舱位中的不同子舱位均视为“相同舱位等级”)。如果儿童与成人乘坐不同舱位等级,应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手续。
(三)如果陪伴成人已出票,销售人员在办理有成人陪伴儿童客票时,必须在儿童订座记录中注明同行成人的详细订座信息(以SSR形式注明同行成人的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旅行日期、订座舱位);同时,在同行成人的订座记录中注明该名儿童的详细订座信息(以SSR形式注明儿童的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旅行日期、订座舱位)。
(四)在旅客将儿童和陪伴成人有关购票信息填入《旅客购票定座单》后,销售人员须在订座单备注中注明:“同行成人的航班号、旅行日期、订座舱位与该儿童相同”字样。
(五)销售人员在建立PNR时,有成人陪伴儿童NM组按“儿童姓名 CHD”格式输入;无成人陪伴儿童NM组按“儿童姓名(UM年龄)”格式输入。
四、改期及退票
(一)在办理有成人陪伴儿童客票改期时,必须出示同机随行成人旅客的客票,保证办理过客票改期的有成人陪伴儿童旅客仍有成人旅客同航班、同舱位随行。
(二)与儿童同行的成人不得单独办理退票,如需办理,必须保证儿童旅客有成人旅客同航班、同舱位随行,或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手续。
(三)因办理改期、退票手续造成儿童无成人同航班、同舱位陪伴随行,必须为此儿童旅客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手续。
五、在机场发生儿童旅客与同行成人旅客不在相同舱位等级时,必须选择为持低舱位客票的儿童或成人旅客办理由低舱位升入高舱位的升舱手续;或者选择持高舱位客票的儿童或成人旅客重新另购与持低舱位旅客舱位等级相同的客票,原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以确保儿童旅客与成人旅客同航班、同舱位旅行。
特此通知

